法制網北京10月20日訊 記者黃潔 實習生張雪泓 心臟病患者手術後死亡,為此家屬要醫院賠償,最終雙方在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協議,醫院據此賠償患者家屬40萬元。可隨後,患者家屬卻以調解協議顯失公平等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今天上午,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3年7月16日,曹某因風濕性心臟病入住朝陽某醫院心外科併進行了二尖瓣更換和血栓消除術。同年8月7日,曹某在醫院經治療無效死亡。8月29日,曹某的丈夫作為患方家屬代表與醫院在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由醫院向患方賠償40萬餘元,雙方的醫療糾紛終結。9月10日,醫院將上述賠償款給付患方家屬。可協議履行之後,曹某家屬又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為由,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調解協議。
  原告代理人提出,家屬為患者治病向醫院支付醫療費10萬餘元,患者父母健在,醫院和調解委員會卻未在調解書中涉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僅這兩項就達15萬餘元。此外,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也未算及,因此該調解不僅存在重大誤解,而且顯失公平。而醫院一方則認為,調解協議是經專家論證且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結果中的一次性賠償金額也是基於同等責任產生的,因此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應當作為雙方解決糾紛的依據。
  據悉,在訴訟過程中,經雙方申請、法院委托,對醫療過錯和因果關係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對於曹某的死亡,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建議雙方承擔共同責任。而醫院堅持認為,該結論認定醫院承擔的責任程度過高。  (原標題:患者死亡家屬拿40萬賠償金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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