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謝克偉
  晨報訊 明天是清明小長假首日,記者咨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後獲悉,在4月5日當天加班的,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隨著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調至1820元,部分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也將調整。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補休。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4月5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6日—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或通過撥打電話12333進行舉報。
  (原標題:清明當天加班可拿三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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